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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人谈爱情

发布:2014/9/28 7:57:40  来源:曹妃甸作家协会  浏览次  作者:戴老师

 “文字空间”博主《黑格尔论爱情》的博文,摘要了黑格尔的经典论点“什么是爱情?一个主体把自己抛舍给另一个性别不同的个体,放弃自己的独立意识和存在,感到自己只有在对方的意识里才能获得对自己的认识。 我应该把我自己--这个主体所包含的一切,把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全部渗透到另一个人的意识里去,成为他(她)所追求和占有的对象。在这一情形下,对方就只有在我身上生活着,我也就只在对方身上生活着。双方在这个充实的统一体里才实现各自的自为存在,双方都把各自的整个灵魂和世界纳入到这种同一里。爱情的主体不是为自己而存在和生活,不是为自己而操心,而是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自己存在的根源,同时也只有在另一个身上才能完全享受自己。”以及哲人的相关论述。 “形而上学的欲望”博主在评论中,相互探讨,从形而上,论到形而下;从宗教,论到人世;从“有我”,论到“无我”,很是深邃。受益匪浅。

    我也想从自己的笨眼光谈谈一得之见:

    异性之间的“爱”,是个复数的概念,是在两个个体以上之间才能发生的、基于生物学、升华于心理学、社会伦理学之间的复杂现象。是只有在具有独立品格的个体、相互追求的彼此双方,都能互相接受时,才会发生的生命现象与心理感受。即在一定层次上才有论证意义的、肉体与灵魂的“合二而一”的哲学命题。

    对于生命体(典型的是人类)的总体而论,“爱”的发生,是无需选择的、必然的、绝对的。因为不选择,就没有整个生命体的正常而健康的延续,对于整个生命体而言,这种选择是必须的、标准相同(似)的、必然发生的。

    而对于单个的生命个体而论,“爱”的实现,是有选择的、或然的、相对的。因为只有选择,才能淘汰该淘汰的。选择也只有在“值得爱”与“接受爱”的个体的相互作用下,才会发生与实现,才会完成正常而健康的生命个体延续的目标与获得体验的积累。

    不同生命个体的对“爱”的选择标准与实现方式,是有差异的。是以一个个的“自我”为中心的个体的“主动选择”与同时“接受选择”中进行的,又是在与另一个“自我”为中心的个体的“接受选择”与“主动选择”中实现的。个体选择的前提,就是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大群体。只有在大群体尚未形成(如亚当、夏娃)、大群体受到毁灭性灾难(如天灾与屠城幸存)、大群体被割裂(如团团圆圆,离开卧龙,囿于动物园)的条件下,个体对“爱”的选择,才是无法正常发生与实现的。

    对“爱”的一般性议论,都是在理论上的大群体存在的假定成立的条件下,个体与个体具体的“爱”的行为、感受、与规律的概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个性与共性的对立统一。而并非“神”的启示。

    生命个体的存活空间越大、时间越长、功能越强、情感越发达、附加条件越完备,则对所需要的“爱”的对立面的选择,机遇会越多、要求会越高、附加的条件会越苛、维持的变数会越大,在“一”与“多”之间的“相互融入渗透”的频率会越繁,稳定性越短,生理和心理渴求的满足越难,理论越玄而复杂。反之,机遇就少、要求就低、条件就平、变数就小、频率就简、稳定就强、满足就易、理论就现实而纯粹。

    从理论上讲,只有人格平等的、情感自愿的、体质与心灵相当的、附加条件少的两性之间的“合二而一”的“爱”,才是“真爱”,它理应只存在于“天国”的“绝对意识”中。否则,现实中的“爱”,只能或偏向于“占有”,或偏向于“屈服”。在追求与得到“爱”的领地中,纯粹的听任“自我”,难办到;纯粹的回归“无我”,难遇到。更多的是为了相近的目标,彼此间的“迁就”与“妥协”。理论上的“爱”,是人类不断发现与追求的完美的“理想”之一。 ——三上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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