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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提高部分民政对象生活费标准

发布:2011/6/8 17:05:41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我市提高部分民政对象生活费标准

  近日,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通知》,我市提高市截瘫疗养院和市综合福利院的民政对象的生活费标准。

  依据通知要求,我市于今年年初已将城乡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363元标准。为了让更多的民政对象生活得以充分保障,参照通知规定,我市将市截瘫疗养院和市综合福利院的民政对象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3元。调整后的标准为:老人、精神病人、地震截瘫人员、智障人员为每人每月363元,地震截瘫知青(因公致残的除外)为每人每月488元。此标准自2011年1月1日执行。今后,随着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提高,这些民政对象的生活费标准同时将相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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