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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今年起实施

发布:2014/1/4 20:07:1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李娜 张雪琴 雪漫)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今年开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个人所得税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在进行基金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并将其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税。

  “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再在存钱时缴税,而是到退休领钱时才缴税。”市地税局相关人员介绍,“递延纳税对个人的好处,首先就是税率降低。”由于个税具有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的特点,大多数人退休后的收入比在职时少,年金对应的税率也会相应降低。另一个好处是使税款现值大大降低。“就如现在负担100元比10年前更轻松一样,现在参保年金,其税款要到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后才缴纳,那时候税款现值将会大大降低,再缴这点税就会轻松很多。”

  据了解,实行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不仅可以减税,更为深远的是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3个层次,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构成内容。无论是从全国整体看,还是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了大部分城镇的就业人群,但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则相当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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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由单位缴纳(单位缴费),一部分由个人缴纳(个人缴费),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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