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成立周年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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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新闻网专稿(李增强)“充分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让法律之光洒满唐山海域。”这是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法官的一句响亮口号,更是他们的实际行动。该庭自2007年7月27日成立至今一年来,认真履行海事审判职能,受理各类案件60件,审结47件,为唐山港航企业及渔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海事司法保障。
以民为本 方便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成立的第3天,就受理了天津飞速船舶燃料公司申请扣押“天波”轮诉前保全案,经过调解,圆满结案。
在审判中,他们了解到,渔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都先找渔民协会处理,于是,他们主动为渔民协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修改完善调解书格式,进一步规范了调解程序。针对边远地区当事人海事诉讼不便的实际,该庭在滦南县嘴东渔港、丰南县黑沿子渔港和京唐港设立了巡回审判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有效地缓解了当地渔民诉讼难问题。针对唐山地区海上人身伤亡事件多发,他们开展专题调研,走访了丰南、乐亭、滦南三个渔业县的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有关企业单位,发放诉讼手册,提供诉讼指导,进一步畅通了诉讼渠道。丰南县渔民协会会长高步江说:“曹妃甸海事审判庭为渔民服务的措施都实实在在,不愧是人民的法官。”针对京唐港纠纷较多,该庭又将审判庭迁入京唐港办公。京唐港煤炭码头公司总经理王瑞杰说:“天津海事法院在曹妃甸设立派出法庭,方便了我们诉讼。”
延伸服务 促进发展
曹妃甸审判庭依法延伸服务触角,把法律服务的舞台不断扩大。一年来,曹妃甸审判庭走访涉海、涉港等单位20余家,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在走访中了解到建港单位和港区附近的渔民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为避免这一现象,有的建港单位的船舶前往施工海域本来13海里的航程不得不绕行30多海里,严重影响了建港进度和经济发展,针对上述情况,法庭及时召集座谈会,向建港单位介绍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施工许可证、渔民海上养殖许可证、海域使用许可证的法律性质,解答建港单位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于预防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审判中,他们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将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积极理顺当事人的思想情绪。今年初,申请人唐山丹阳实业有限公司进口18000多吨铁矿石,3月20日运抵京唐港,而被申请人奥斯卡海事私人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中钢(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卸货港产生相关费用未付为由,留置了提单项下的货物,该货物处于其船务代理唐山海港京唐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唐港船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中。因此,申请人向曹妃甸审判庭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交付涉案提单项下的全部货物。受理案件后,他们立即赶赴京唐港船代公司,向其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海事强制令,责令其放货。京唐港船代公司虽然没有异议,但其委托人奥斯卡海事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却拒绝放货。面对当事人的强横,法官们选择了耐心地讲法说理,最终强制令顺利执行。京唐港船代公司的负责人称:“法官处理纠纷的热情使我们十分感动和佩服。今后将请法官给公司业务人员进行法律讲座,增长我们的海事法律知识。”
联动调解 共解纠纷
在渔民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而做好调解工作仅依靠法庭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该庭经过深入调研,与唐山市渔民协会共同构建调解机制,通过本人申请、渔民协会推荐、法庭考查选任等方式,聘任了来自滦南、乐亭、丰南三个渔业县的13名公道正派、懂法律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联络员。唐山市渔民协会秘书长刘维玺说:“让我们参与法院案件的调解工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更符合社情民意,更容易让渔民接受。”该机制的建立,为稳妥处理涉渔案件、促进唐山地区渔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如:该庭受理的原告乐亭县姜各庄镇莲花池村渔民高新民与本镇渔民田洪卫因争抢捕鱼作业区域船舶碰撞案,考虑到原被告同属滦河口渔民协会,又居住在姜各庄镇,于是邀请渔民协会作原被告工作,在接受委托后,很快就促成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会会长还亲自带原被告到法庭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将赔偿款交付原告。
平等保护 优化环境
曹妃甸审判庭对于容易激化的纠纷,他们早介入、早调解,保持中立,平等保护,优化了环境,促进了和谐。2007年9月,“富文山”轮所有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和该轮所载货物货主分别给曹妃甸审判庭打电话,前者称其按约运送货物到京唐港,但货主拒绝卸货,造成“富文山”轮滞期,请求法院强制卸货,后者称由于船舱进水、货物发生湿损,请求法院扣押“富文山”轮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接到电话后,他们于9月25日(中秋节)早上驱车从天津赶往曹妃甸审判庭,当天就接待了双方当事人。他们从维护双方的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场剑拔弩张的对峙终于缓和下来,此时已是中秋节晚上7点多。
公正高效 维护民利
该庭以当事人满意为最高标准,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每一起纠纷,树立了法律权威,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去年8月17日,该庭受理了京唐港煤炭港埠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停泊在京唐港的巴拿马籍“亚洲之星”轮一案,申请人称:京唐港4、5、6号泊位由申请人经营,巴拿马籍“亚洲之星”轮自8月10日停靠于4号泊位装煤,装货期间该轮发生漏油事故,严重污染了港池和航道水域,4号泊位不能正常停靠其他船舶,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申请扣押“亚洲之星”轮,请求法院责令船东提供6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法庭经过审查,当日将“亚洲之星”轮扣押于京唐港,为申请人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保证。船舶扣押后,京唐港煤炭港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瑞杰说:“当天申请当天就执行扣船裁定,给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同时也拉近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心里距离,增强了我们依法保障自身权利的意识,我们由衷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