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管理出新规
住宿费收费标准:财政资金建设的,普通中专每生每年350元,高等学校普通学生公寓每生每年500元、800元;非财政资金新建的,一级1200元,二级800元,三级600元,下浮不限
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单位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河北日报消息(记者马建敏)为规范我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学生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公寓投资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近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出台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学生公寓提供的设施、服务和收费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要求,学生公寓应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学生正常的用水、用电。公寓配备专职管理、值班和保洁人员。收发、传达有专人负责,公共卫生间、公共盥洗室、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每天有专人打扫。食堂、浴室、洗衣房等公共活动场所设施齐全。公寓附近设有开水房,必须免费供应开水。学生公寓室内配套设施有床、柜、桌、凳子;配备有漏电过载保护、照明及防火、防盗、防鼠、防蝇等设施;每室配备5孔电源插座不少于4个;配有带防护罩的电扇。上述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财政资金建设的:普通中专住宿费每生每年350元,高等学校普通学生公寓每生每年500元,条件较好的经核查审批后每生每年800元。非财政资金新建的,按照宿舍室内生均使用面积、内部设施条件等划分为三个等级,每生每年住宿费标准分别是:一级1200元,二级800元,三级600元,下浮不限制,未经批准不得上浮。个别学校学生公寓在主要设施条件已基本达标,但标准较低、条件较差或服务不到位的,审批部门可酌情按相应等级标准降低50至100元审批。
三部门规定,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配备。学生自愿由学校代购的物品,学校要采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各种代购用品的价格要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学生毕业后代购用品归学生个人所有。购置、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费用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或摊派;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及各类证、卡工本费、租金等费用。对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集中予以安排,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学生因故退学,住宿费应相应退还。
民办大中专学校(有民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根据《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参照上述相应的公寓设施条件,由学校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