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终结
发布:2013/11/14 11:06:11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张磊 通讯员屈岳)近日,曹妃甸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受害百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这是该区法院办理的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某,男,1970年8月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1993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出狱后的他并未洗心革面,而是伙同他人更换另一种方式以身试法。2010年4月至11月间,李某某等人来到唐山,以黑龙江东旭公司收购中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为名,以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款收据、短期高息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高息吸收资金,共吸收人民币1402万元。后东旭公司均未按承诺返款,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重大损失。
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罚。
伴随着曹妃甸区大开发热潮的不断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日渐猖獗。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也极大地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得不少民众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案的成功审结,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为曹妃甸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贪一时小利而上当受骗,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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