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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执照被吊销 业主为房产证苦等17年

发布:2013/4/24 10:29:2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买房17年,房产证却一直如“镜中月,水中花”,可望却不可及。房产公司人去楼空,小区一直未能确权。尽管去年房管部门对“办证难”项目开了绿灯,但因买房时未办理预售合同鉴证手续,房产证依然“难产”。无奈之下,罗×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协助罗×办理房屋产权证。

  房产商执照吊销房产证“难产”

  1996年1月10日,罗×与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公司)签署了《房屋认购合同》,向粤华公司购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小区八楼809单元物业。按照合同约定,罗×向粤华公司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并于1996年10月收楼入住。

  但接下来的事情却令罗某烦心长达17年之久。由于粤华公司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罗×购买房屋的所属小区一直未能办理大确权手续,与此同时,粤华公司也没有为罗×办理预售合同鉴证手续。因此,罗×钱花了,但代表房屋权属的房产证却一直未能到手。多年来,罗×等小区房屋业主多次到房管部门寻求办理房产证书的解决办法,但均未能成功。

  去年,房管部门对部分“办证难”的房产项目开了绿灯。只要业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便可以办理房产证书。但由于罗×房屋并未办理预售合同鉴证手续,房管部门并没有罗×购买案涉房屋的登记资料。因此,罗×房屋仍然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万般无奈下,罗×遂一纸诉状将粤华公司诉诸公堂,请求法院判决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判决协助办证解困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与粤华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粤华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售人,有向作为买受人的原告交付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罗×主张粤华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违反目前的国家政策,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事实查明后,法院依法判决粤华公司协助罗×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鉴于粤华公司已被吊销,判决后罗×可通过申请法院执行的方法解决“办证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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