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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篇]立法——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发布:2012/10/16 10:28:49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立法——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6年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立足唐山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30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1部,关于法规问题的决定5部,修改34部次,废止5部,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6部。为唐山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方向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立法活动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变为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从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于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委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常委会坚决贯彻执行,通过立法保证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全市工作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立法工作。二十多年来,先后颁布实施了《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唐山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 立法为民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88年制定,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在当时尚无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常委会根据宪法“保护人民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精神制定了该条例,对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促进作用;陡河水库是我市唯一的地表水水源地,为让百姓喝上没有污染的放心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使陡河水库库区保护有法可依,保障了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常委会还制定了《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对采血行为进行规范,有效防止了通过血液传播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本着“成熟先立,急需先立”的原则,编制立法计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坚持开门立法,加强地方立法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化;坚持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渠道,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切实防止立法中“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从而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立法的质量。 (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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