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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解读②

发布:2011/5/10 10:20:36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201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解读②

  创建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第二类测评项目是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制度建设与公民权益保障。

  测评内容主要是有关政府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责任,包括实施全民普法的法制宣传教育,设置法律服务专线、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制,设立负责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护的部门,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基层党、群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指定相应管理制度等。

  如果把制度建设看作关键性的第一步,那么,测评内容将制度建设质量的评判尺度设定为人民“满意度”,则是十分有针对性的一种安排。

  在具体设计中,如“无重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发生”“选民参选率”等标准,是直接把制度设计的实际效果委托给人民群众来进行评议,如果制度和机构设置最后不能够落到实处,就无法保证这些指标的实现。

  从这种设计来看,测评标准虽然没有直接针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和能力进行评分,但将评价的权力赋予普通市民群众,则是一种更有效果、更见力度的机制选择,把政府行为与普通公民的日常需求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氛围。

  (施闻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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