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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

发布:2009/5/26 17:30:3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针对近年来部分生效案件“执行难”的实际,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新机制。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县政府积极筹措资金50万元,在县法院设立了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完善了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机制。为此,县法院出台了《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从2009年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执行救助资金以财政专项拨款为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资金总额每年维持不变。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有限性、一次性、必要性的原则。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孤寡老人或孤儿;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
  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者缠讼上访的;其他急需救助的七类案件进行救急资助。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法定执行措施且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到位以及虽未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案件,经法院审核后予以救助。法院兑现救助金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从执行款中扣除,归还执行救助基金账户。执行救助资金在县法院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人管理,法院督察室对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特困群体司法需求的热切关注和人文关怀,弥补了我县司法救助制度的不足,对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突出矛盾,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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