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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获3000元奖励

发布:2008/11/13 14:41:0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李海滟、倪大辉)记者昨天从市计生委获悉,我市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据悉,符合奖励的具体条件有:持有原发的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或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1)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前,已经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奖励经费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2)2003年10月1日后,企业改制、破产时,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

  停产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借支。待企业改制、破产时由资产变现收益偿还。

  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职工退休后,原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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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材料。

  2.单位审核、发放。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

  3.需由市、县财政支付(含借支)奖励经费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退休时有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其中需市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市级计生部门;需县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县级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退休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其中,需市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市级计生部门;需县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县级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需由市、县财政支付(含借支)奖励经费的,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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