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取款机 获刑一年半
发布:2008/7/30 17:36:52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严冠军、魏伟、徐慧)近日,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被告人付某因毁坏银行自动取款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付某于今年1月16日12时许,酒后因琐事欲打电话报警,后来到丰南商厦北门西侧,误把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当作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多次拨打无法拨出,付某便用地砖将自动取款机砸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砸取款机受损部件修复费用需人民币48600元。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付某能自愿认罪,且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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