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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审结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2016/9/27 8:20:23  来源:曹妃甸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通讯员屈珐)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6年3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曹妃甸区裕华路的一辆灰色五菱面包车被盗,李某迅速报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在网上追查被盗车辆。

  魏某,男,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无业。曾在曹妃甸区居住过一段时间,回到老家后便想着再次回到这里做点小生意,2016年3月中旬,闲逛到曹妃甸区某市场外时,看见路边一辆面包车贴着卖车,顿时眼前一亮,遂拨通了联系电话便与“车主”取得了联系,当得知该面包车只卖2000元时,魏某就觉得该车一定来路不明,但还是觉得自己捡到了大便宜,便以低价购买了该车辆后回到老家,2016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该面包车被哈尔滨市交警队查获。

  曹妃甸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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