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奖励提高至10万元以上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张清华)7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具有法定义务的人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人以外
据省综治办常务副主任王奎连介绍,《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人员,将具有法定义务的人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人以外,是因为其实施的救助行为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公共、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须在主观上具有利他的目的;行为人在客观上挺身而出并实施了救助行为。
为此,《条例(草案)》列举了四种三类见义勇为行为:一是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是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三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四是应当确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他情形。
王奎连说,《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调查核实确认程序,公示程序,并且为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时限,特别是对情况复杂的、争议较大的事件,要组织评审;规定了受益人、见证人的作证义务,既考虑了利益的均衡,又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省见义勇为英雄奖励提高至10万元以上
王奎连表示,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在省级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同时,提高了物质奖励标准,由原来的省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县级奖励5000元,提高到现在省级奖励10万元和6万元(新增的省级“见义勇为模范”奖金标准)、市级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1万元。“目的是体现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奖励标准作出规定,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中符合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命名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命名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