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唐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将有法可依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常云亮通讯员赵伟龙、陈冬宁)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从10月1日起,《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唐山成为河北省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城市。《条例》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由此唐山工资协商工作将更加规范,有法可依。
据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张喜怀介绍,从唐山实际出发,制定具有唐山特色的、操作性强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建立科学合理工资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条例》分别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协商内容、代表产生程序、要约条件、认可协议、合同报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发生企业方用工需求减少等情形,为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条例》规定经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可以采取灵活用工等措施;在因工资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协商,无法达到及时化解矛盾、稳定职工队伍、恢复企业正常秩序的目的,《条例》第二款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定协商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加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做好协商工作。”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利益,《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按照《条例》规定,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