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征地补偿费未到位 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发布:2013/9/22 11:09:06 来源:河北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华网南京9月19日电(记者刘巍巍)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近日发布,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原则,被征地农民将被刚性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不得低于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效使用收益中安排,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