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游涨了但游客不见得亏了
还是那句老话,羊毛出在羊身上。别指望着享受着低于成本的旅游价格,还能玩得风流倜傥、英俊潇洒。
当组团旅游回归了她的本来面目———没有指定的高价购物店,不再让你现场点几百块参加自费项目,你才发现,原来那种报团旅游不“坑爹”。《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价格将回归到正常,方便、舒心、单纯的美好,才是旅游的真谛。
案例:团费上涨但已囊括自费项目
“应该说,是回归了产品的原本价位,以前的很多团队价格都是过于低的,只是由自费、购物填补。”康辉国旅国内中心经理马女士说,以十一期间的双卧12日西藏游为例,去年4000元左右,今年5800元,虽然贵了1800元,但事实上,后者才是这条线路的真正应有的价位。“原本这条线路包括鲁朗林海、雅鲁藏布大峡谷、南伊沟三个自费景点,光车游大峡谷就要近八百元的自费,三个自费景点下来要一千好几。同时,之前这条线还要进5个购物店。”她说,十一之后,这条线价格虽然上涨,但是无自费项目,也没有购物,其实总体来说,两者花费的价格是差不多的,只不过现在的自费在出游之前已包含在行程里了,更透明了。
另外,像兰州、敦煌、张掖一线,由于之前就是纯玩无购物团,所以之前的暑期价和十一是一样的,都是4000元左右。
自由活动时间可供自由购物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也就是说,根据该法律,从10月1日起,所有旅游报价产品(即常规旅行团),将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点”这“一价全包”的形式出现。
记者从河北市场了解到,河北各大旅行社目前均采取舍弃购物店,将部分自费内容核算入报团游的成本的方式来适应旅游法。但是此期间,也有市民提出“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是旅游六要素之一,很多游客需要在当地购买一些价格适中的旅游产品,这又怎么解决呢?
河北康辉国内部经理房瑞环表示,像海南等一些目的地,旅行社将根据航班及行程情况,特意安排一天自由活动时间,可供游客自行选择目的地购物。但大部分目的地并没有安排自由活动时间,游客需要自己刻意找不随团的时间去购物,但旅行社出于安全考虑,对此表示并不支持。而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若能安排出自由活动的时间,则在出游成本方面则需要多增加一定的支出。
据了解,事实上也并非新法出台之后,旅行社的线路就不会再包含任何购物点了。对于游客自己提出要购物的需求,郑文丽表示,导游可以推荐购物点,但是不能指定。此外,游客自己要求购物行程,需在不影响他人行程的前提下,跟导游签字确认。
业者预计旅行社行业大洗牌
“以张家界为例,如果去掉购物和自费,地接费用至少要涨一二百元来弥补损失。”旅游业内人士表示,按照新的旅游法,这些价格肯定是要按照出游成本加到游客报团费用里的,但是,这个涨后价格是否能被习惯了低价的游客市场认可,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清,况且如果收客量能够达到好的预期,还至少需要至少一两个月的磨合。
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彦锋表示,事实上,在2009年,政府就曾禁止旅行社以强制购物方式盈利的零负团队出游,命令在刚出台时的确很严格,但“随着几个月后执行力度的下降,这种情况又死灰复燃了”。记者了解到,直到这次《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前,在某些地方的“零负团”依旧没有解决,有的地方问题还很大。而这些,都与当地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分不开。
因此,受此次新法影响,旅行社涨价幅度如何、时间多久,还要看随后市场的反应和新法的执行力度才能确定。“出去购物代替观光,自费代替休息时间,这样的情况应该改变。”康辉国旅副总何滨表示,对于旅行社来讲,不希望旅游法夭折,因为这对旅游市场的发展是有利的。相信政府,及旅游、质监部门都将在执行过程中有作为,检查、督导、做好品质保障。
目前,对于《旅游法》,本地大规模的旅行社表现出担心和紧张,中小规模的旅行社则更多在观望。“这个现象应该是暂时的,降价竞争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未来旅行社也将会大洗牌。”何滨说。
合同问题不能“踢皮球”
游客在出游前,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但有时也因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复杂,在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往往难维权。对此,《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由于涉及地接社、景点经营者、住宿餐饮经营者、交通服务提供者等,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常常被“踢皮球”。为此,《旅游法》中规定,由最初的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接受转团的旅行社再对组团社承担责任等。
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针对景区门票过高的问题,新《旅游法》规定:门票及其他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标本兼治“零负团费”
《旅游法》明确: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
在旅行社经营中,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