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
《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及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以上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足的,也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开放式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 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细则》规定,公共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逾期不改正将罚款处理
《细则》规定,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