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令:赠送的旅游消费券可能是陷阱
临近春节掀起一股出游热,不少商家将岁末促销奖品由小家电换成旅游消费券。这种消费券看起来便宜实惠,也可能是个大陷阱。
春节临近,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的2013年1号警示令指向商家促销推出的旅游消费券。国家旅游局在警示令中引用一对游客的痛苦旅游经历:某家电品牌推出买家电赠送价值3980元的港澳4天3夜双人游贵宾券活动。此券由名为“中国深圳国际旅游集团”主办,持券人仅需交纳港、澳导游、司机小费及港澳口岸服务费、离境税等220元,而且在港澳期间的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及保险费用全费。张先生夫妇拿到旅游券后就报名,同团有近30名游客,手中的券有买保险赠的,有买手机赠的,有做美容赠的,都不是在旅行社花钱参的团。刚开始,张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劲,这时老伴指着旅游券说:“你看,上面都写了本次活动绝无强制性消费、欺骗游客行为,肯定没事!”结果,接下来的几天行程简直是噩梦一般的遭遇:导游天天带大家到珠宝店、手表店购物;商品质次价高,同团游客不愿购买,东躲西藏地躲导游,导游就威胁辱骂;张先生夫妇已经买了5000元的商品,导游还不满意,声称不买到他满意的金额就用集装箱将游客拉到澳门去。行程结束后,张先生向旅游部门投诉。经核实,所谓“中国深圳国际旅游集团”纯系子虚乌有。
警示令提示假日出行游客:第一,只有正规的旅行社方可经营旅游业务,请旅游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务必留意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可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旅游部门查询;第二,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警惕以“赠送”、“低价”等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以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第三,报名或接受参团服务前,旅游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旅游者应仔细审核合同内容,了解清楚后再签字;第四,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导游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可向当地警方报案或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或旅游质监所、执法大队投诉。
部门查询;第二,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警惕以“赠送”、“低价”等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以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第三,报名或接受参团服务前,旅游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旅游者应仔细审核合同内容,了解清楚后再签字;第四,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导游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可向当地警方报案或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或旅游质监所、执法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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