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法院成功调处八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2012/10/29 22:37:5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日前,曹妃甸区法院调处八起棘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效节约了诉讼当事人的宝贵时间,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
2011年7月3日6时30分许,被告许某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车,沿曹妃甸工业区唐曹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西通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任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任某某及七名乘车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任某某,及该车辆内其他七位伤者就其损失分别以驾驶人许某某、重型半挂车所有人张某某及该车辆所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遵化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此案后,曹妃甸法院民一庭法官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并未草率判决,而是耐心分析案情,不断寻找突破点,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制定多项解决方案。据悉七位伤者均系外来务工人员,远在他乡,确又身受重伤,主办法官首先询问七位原告病情,以及家庭情况,伸出热情之手来帮助他们,并表示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方式来解决。七名伤者及家属被感动的热泪盈眶并表示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对他们的热情相帮。
与原告沟通之后,主办法官决定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法官深知解决此案必须考虑到被告方的履行能力,否则即使作出再好的裁判,当事人不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在依法确认被告方负全责的前提下,确定被告中财保遵化支公司赔偿原告方损失385457.89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方损失34073.09元。各方当事人对法官确定的责任比例均以认可。主办法官细心分析案情,加班加点认真核算原告损失,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成功的化解了一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