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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获刑空姐上诉 再牵电商立法神经

发布:2012/10/22 11:13:49  来源:网易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获刑11年后,离职空姐李某日前提起上诉。李某上诉主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案件正在二审书面审理中。法律人士认为,一审判决与上诉人上诉分歧如此之大,与目前电商立法缺位有关。像李某这样基于网络行为的多样化犯罪,是否需要更健全、更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是该案值得思考的地方。

开网店的离职空姐李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后,日前提起上诉。近日,李某的父亲通过开博客、开微博等方式为女儿的上诉奔走。商报记者通过李父在其博客上贴出的上诉状了解到,李某上诉主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对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一审判决与上诉人的上诉分歧如此之大,与目前电商立法缺位,尤其是代购方面缺乏监管有关。

李父发博客代女求情

“我是‘离职空姐代购获刑11年'这个空姐的父亲,大家肯定看见了关于我女儿的相关报道!我把案件的真相写了出来,希望大家帮帮我的女儿。我们现在已经提出了上诉!”10月13日,李某的父亲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离职空姐李晓航”发布了这条微博。

通过微博上公布的链接,商报记者打开了李父的新浪博客。在其发布的博文《离职空姐走私获刑11年上诉状》中,商报记者了解到,李某已在案件一审判决两周后的9月17日提出上诉。

李父还在博客中代女求情:“代购化妆品不是走私毒品、枪支,情节能有多严重?真的危害到社会了吗?对社会有什么恶劣的影响?只是化妆品而已!”

上诉状提出多项质疑

商报记者看到,《离职空姐走私获刑11年上诉状》主要提出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等质疑,但并未否认“走私代购”。

李某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认定她偷逃税款人民币1093380.28元的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仅依据北京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认定上诉人偷逃税款的数额,完全没有理会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证明书的合理质疑。

李某认为,原审判决以定案的核心证据分别是“订单”、“核定证明书”及上诉人口供,但“订单”是侦查机关直接从韩国相关免税店的网站上下载获得,下载过程是在电子证据持有人(即上诉人)不在场且无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真实性、取证程序、取证方法等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还称,原审判决参照适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废止的旧标准量刑显属不当。

此外,李某还认为,她仅仅是一个为生活而开设网店的普通公民,不是职业走私贩,即使上诉人的行为触犯刑律,与大规模、集团化犯罪组织采用的“以客带货”、“蚂蚁搬家”的犯罪手法有本质的区别,对上诉人处以如此刑法,属量刑畸重。

案件正在二审书面审理

商报记者昨日下午联系上了李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彦。张彦向商报记者证实,上述几点质疑正是李某上诉的主要内容。他还介绍,目前二审申请已经到达北京高院了,正在进行二审书面审理,还未提讯当事人。

张彦还称,这类案件的二审一般都只进行书面审理,顶多提讯当事人,听听辩护律师意见,再宣布二审结果。

事件回放

因走私化妆品

离职空姐获刑11年

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9月3日,离职空姐李某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据悉,公检机关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伙同他人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等的网店销售牟利。

律师观点

应完善立法监管代购

针对李某对一审判决的上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直言,目前无法判断二审的判决结果。不过他强调,走私案件的证据大都从境外取得,如果获得当事人认可就没问题;因为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原审一一核实难度也大。

谈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和原审判决量刑畸重,游云庭认为,上诉人的确犯了走私罪,但这与电商尚未立法、代购监管缺位有关。他称,随着这些年国内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代购行业日益增大,确实是需要立法来加以规范了。他表示,立法应该明确指出哪些情况是合法代购,哪些情况是非法走私,并明确相关流程,给现在从事海外代购的群体更加明确的指导。

游云庭称,正是因为没有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合法代购的范围,所以,目前有多少从事代购的群体触犯了相关法律,也不得而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律师向商报记者强调,李某的确触犯了《刑法》中关于走私的条款。但在网络经济发达、代购也很普遍的今天,像李某这样基于网络行为的多样化犯罪,是否需要更健全、更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是该案值得思考的地方。

新闻纵深

我国电商立法进展缓慢

不过,目前我国在电商立法方面进展缓慢,关于代购更是几乎只字未提。

商报记者了解到,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1月,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

2007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以打击制售假冒驰(著)名商标商品为重点等。

《北京商报》曾报道,国内电商立法难,主要是在行业监管、市场秩序、交易安全、税收管理等四个方面存在难题。

商报记者留意到,海关方面倒是出台了一些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政策。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针对海外代购环节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免征税税额标准个人邮寄为50元,个人自用进境物品为5000元,同时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此外,今年4月15日起,海关总署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正式实施,新政进一步细化了行邮税征税物品目录,并修改了境外快递清关渠道。

该案令代购业前景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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