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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贩卖持有毒品案

发布:2012/10/18 7:31:41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唐山市曹妃甸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贩卖、持有毒品案。被告人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任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何某在2002年5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08年8月13日被减刑释放。出狱后,何某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贩卖毒品的罪恶行为。2012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与原唐海县某吸毒人员电话联系好后,派同伙任某驾车携带毒品到原唐海县城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车内查获冰毒2袋,重12.297克。在何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3包,经鉴定,其中两包为冰毒,重56.692克。

  曹妃甸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任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数额为12.297克,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非法持有毒品56.69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何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任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而被告人任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此情节,二被告分获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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