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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出游贴心提醒:莫被“低价”旅游团弄花了眼

发布:2010/1/27 22:31:47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随着春节到来,很多市民开始安排春节假期的活动。除了走亲访友,越来越多的人打算利用假期全家一同出游。针对旅游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日前,我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了2010年春节黄金周出游提示,其中特别在旅游合同、购物发票等凭证方面对人们进行了提醒。1月25日,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李晓东告诉记者,选择旅游之前,一定要对那些打着“低价”标签的旅游团保持高度警惕。

  看准旅行社的资质

  李晓东告诉记者,市民出行、游玩,选择合适的旅行社十分关键。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上述证照,否则要受到经济处罚。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选择旅游的人一定要到签约旅行社的营业场所查看在其办公地点的墙上是否悬挂了旅游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正规旅行社要向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如果出现旅游投诉,旅游局可协助游客解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不是正规的旅行社,游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近一段时期,有不少市民因在前一段时间预订了旅行社春节期间的出游名额,并提前交了旅游订金,却因为众多原因不能成行,引出不少退款纠纷。为此李晓东提醒市民,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选定出游计划之后,除了交旅游订金,还应该在缴纳一定团款时,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目前,沈阳市旅行社使用两种旅游合同,一个是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另一个是2008年沈阳市旅游局和工商局已陆续在全市推广使用的出境游、国内游和一日游旅游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市民需要注意的条款主要有:住宿标准,用餐标准,自费项目的数量、时间、内容,购物次数、时间、内容等。国内外酒店的标准并不相同。

  另外,有的旅行社仍使用格式条款,市民选择时对于格式条款不足的地方,可以协商添加补充条款。

  理性购物 索要发票

  春节旅游,旅行社的价位一般都是水涨船高,但总有一些旅行社拿着“低价”的招牌来招揽市民。

  李晓东解释,旅行社这样的“低价”招牌,通常利用提供不足的住宿、用餐等方面的水准来实现。不能只看哪个旅行社价格便宜就盲目选择。同时在购物和自费项目上要理性,购买商品时要索取发票(收据)等凭证,以作维权依据。

  如果春节旅游期间遇到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市民应该理性维权,及时投诉,可拨打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4)86230222。记者张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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