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处理人员回避
发布:2008/9/1 14:55:04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华网福州8月31日电(记者郑良)公安部近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事故处理人员回避作出具体规定。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的回避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交警在三种情形下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曾凌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扩大到交警、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并对回避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交警、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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