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5/7/17 15:55:04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一,自2015年7月17日起,城区范围内禁止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驶。凡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由相关部门查扣车辆。
二,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机动车(含燃油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从事客运出租。对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
三,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车标志线内。随意停放在行人道和人行道上的车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四,客运车辆必须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不得长时间滞留。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五,城区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要区分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对酒驾、超速超载、闯红灯、随意调头、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逆向行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六,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城区内严禁超限车辆行驶和停放,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处罚。
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改装燃油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质监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八,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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